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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秋生、刘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生,刘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秋生,完小文化,1977年至2011年任离石区枣林乡柳树局村党支部书记,2000年至2011年期间兼任村委主任。2013年5月23日因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3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振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又名刘乃平,中共党员。2011年底任离石区枣林乡柳树局村村委主任至今。2013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娟,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秋生、刘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秋生及其辩护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秋生利用村主任的便利,伪造虚假债务资料,向离石区财政局套取教育债务补助专项资金252154.47元,并打入刘秋生之子刘某的个人账户,后二被告人将该款占为己有,由刘秋生用于生活开支或补偿个人债务。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上交国库。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刘秋生为主犯,刘某为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秋生及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金额证据不足,实际占有金额应为31193元。被告人为三项整治活动先后垫付22万余元,该款是为村集体支出的,应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刘秋生得知离石区政府化解村义务教育债务政策即将实施,即打电话给其子被告人刘某让其谎称曾于2005年修建过柳树局村小学,以便向上级部门要点钱,刘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刘秋生便利用担任柳树局村支书兼主任职务之便,伙同该村报账员刘兴昌、村民渠玉明伪造、上报一套柳树局村委欠刘某、渠玉明建校款为269323.88元的虚假债务资料。2011年9月15日,离石区财政局据将该笔教育债务补助专项资金252154.47元(扣税后)打入刘某个人账户,随后刘秋生和刘某从离石区信用社将该笔钱悉数取出,占为己有。2011年2月,吕梁市政府开展“三项整治”活动期间,被告人刘秋生作为村委主任,为完成三项整治任务,共垫付各项费用20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上交国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秋生、刘某的供述;2、证人刘兴昌、渠玉明、刘荣海的证言;3、伪造的承建柳树局小学协议书、证明、承诺书、债务偿还申请表及协议书、会记记账凭证、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和户籍证明等书证;4、收款人收条、村干部情况说明、村委证明等证据。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生利用担任村支书兼主任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刘某虚报冒领修建学校专项补贴款252154.47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秋生在2011年2月时任村委主任,垫支三项整治费用20万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有收款人收条、村干部情况说明、村委证明佐证,应予认定。在2011年9月,被告人刘秋生得到公款后将自己垫付的费用扣除符合情理,虽违反了财务规定,但应将该20万元认定为村集体公共事业支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秋生贪污金额为252154.47元不予支持,被告人刘秋生贪污金额应认定为52154.47元。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上交国库,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了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全部退还赃款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经离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秋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丽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3)离刑执字第286号罪犯刘秋生,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完小文化,离石区枣林乡柳树局村人,住本村,1977年至2011年任离石区枣林乡柳树局村党支部书记,2000年至2011年期间兼任村委主任。2013年5月23日因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3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3)离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罪犯刘秋生有期徒刑五年。经查,罪犯刘秋生患有高血压病3极一极高危,二型糖尿病、多发性脑梗塞、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脏病、电解质紊乱一低钾血症、脓肿术后,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秋生暂予监外执行。二0一四年二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