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家安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家安发展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读平。被告武汉家安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家安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武汉墙圣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