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一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魏有顺与蔡泽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蔡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一特字第5号申请人魏某,女,汉族。被申请人蔡某,男,,汉族。申请人魏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某诉称:我是被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1979年起离家未回失去联系,我于1980年6月3日到公安机关报失踪,我们通过各方面努力寻找,至今三十多年仍杳无音信,现已失去寻找希望,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蔡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离家未回后,申请人于1979年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江南中街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于1980年6月30日确定被申请人失踪,注销被申请人的户口。现被申请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月24日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未回后,申请人于1979年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江南中街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于1980年6月30日确定被申请人失踪,注销户口。被申请人一直下落不明,现已届满四年以上,申请人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江南中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受理本案后,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仍然没有被申请人的音讯,故可推定被申请人已死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母亲,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蔡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