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邵长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长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19号罪犯邵长江,男,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8日以(2004)成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邵长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未赔偿)。被告同案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1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邵长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长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长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长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