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刑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107号罪犯张勇,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以(2006)兴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5日经本院(2009)银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于2013年第二季度获得表扬奖励。自2009年7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137.7分。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昕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范宁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俊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