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708号罪犯李杰,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商梁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商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李杰、闫德艳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商丘市火车站分别四次将旅客骗至育才胡同一无名旅社内,强迫与李杰发生性关系后抢劫,分别抢得人民币750元、150元、650元、65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李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