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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林进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冬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涛,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第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冬杰、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轿车沿本市丰产路由西向东行驶,因观察不周,当行至花卉市场西3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当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款已付清,被害人家属对林某某亦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检验报告、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观察不周,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某虽有逃逸情节,但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宗晓嵘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张金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