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张维彩与张春梅、张登珍、张庭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魁,张维彩,张登珍,张春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603号原告张庭魁。原告张维彩。原告张登珍。原告张春梅。委托代理人胡伟、吴波(受四原告共同委托),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小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庭魁、张维彩、张登珍、张春梅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魁、张维彩、张登珍、张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庭魁、张维彩、张登珍、张春梅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