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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梁冬伟诉秦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伟,秦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853号原告梁冬伟,男,28岁,汉族。被告秦梅,女,32岁,汉族。原告梁冬伟诉被告秦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梁冬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冬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冬伟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