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字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梁冬伟诉秦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伟,秦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853号原告梁冬伟,男,28岁,汉族。被告秦梅,女,32岁,汉族。原告梁冬伟诉被告秦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梁冬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冬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冬伟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