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歇民调确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歇民调确字第00092号申请人周某甲申请人周某乙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于2009年3月24日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时间超过了申请确认期限的规定,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裁定:对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于2009年3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判员 吴正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