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孙康睿与李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968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968号原告孙康睿,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段红星,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孙康睿与被告李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康睿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红星、被告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康睿诉称:婚后一个月原告即去香港读书,被告在西安读书,后双方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2013年被告和原告先后到上海工作,但夫妻关系平淡,为此原告提出离婚,后未果。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亮辩称:婚后被告送原告去香港读书,原告放假期间,双方曾共同居住于原告父母家,夫妻感情较好。今年8月被告发现原告不理睬被告,同年9月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在物质上不能满足其需求,提出离婚。后未果,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对此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康睿要求与被告李亮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芦玲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慧琴附:法律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审判员芦玲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