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塔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玉靖与被告赵成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靖,赵成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塔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玉靖,女,回族,村民。被告赵成志,男,回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靖与被告赵成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靖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靖以“我双方自行协议解决,在民政局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玉靖负担,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王玉靖。代理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