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交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交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326号罪犯李交交,又名李自强、李志强,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邻水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李交交2004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刑满释放。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邻水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交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获赃款790元予以追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所获赃款790元予以追缴。2012年4月18日送入监狱改造。罪犯李交交应于2014年8月2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交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58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交交系病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58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交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交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浩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户 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