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任杰诉毛宝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任 杰 诉 毛 宝 宏 离 婚 纠 纷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眉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任某,女,33岁。被告毛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