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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某,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萍、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服装店,使用钳子将衣服上的磁扣钳掉,盗窃牛仔裤一条(价值251元)。2、2013年9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某服装店,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T恤衫四件、上衣三件、牛仔裤两件(共价值1861元)。3、2013年9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超市,使用书包盗窃湿巾、消毒液、合成鹿皮布等商品(价值140元)。以上,被告人娄某某盗窃数额共计225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娄某某的户籍信息和表现材料、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牛仔裤照片、上衣照片、湿巾照片、消毒液照片、合成鹿皮布照片、钳子照片、背包照片、山东省人民法院案件过付款专用收据、被告人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苏某、步某、李某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等材料、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济南经四路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娄某某积极交来本院现金,以备缴纳罚金,被告人娄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四千五百零四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背包二个,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