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杨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281号罪犯杨静,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银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静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宁刑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9年7月1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宁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静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宁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静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静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该犯在改造中表现良好,曾获2012年度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上半年记功��励。自2011年5月起至2013年8月止“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15分。本院认为,罪犯杨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8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昕审判员 王文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