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刘执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刘执字第0240号申请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智恒庭,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0)大刘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黄 葳执行员 奚锦静执行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和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