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凤兰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凤兰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813号罪犯李凤兰,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凤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凤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被告人张小喜将智障妇女肖某带回家中,经被告人李凤兰、卢成群等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宁陵县赵村乡吕大庄村村民吕太福。罪犯李凤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凤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凤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