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银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薛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189号罪犯薛伟,现在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薛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现在宁夏银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伟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薛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曾在2012年第二季度获得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获得物奖。自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6分。本院认为,罪犯薛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施 蔚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