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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管少刚与李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少刚,李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少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管少刚为与被上诉人李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少刚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管少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少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管少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卫峰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战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