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永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永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8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78年6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3)永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