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滨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与东营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东营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青岛邦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75号原告山东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渤海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胡柏剡,董事长。被告东营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85号。被告青岛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1503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鞍山路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青岛邦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东营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鲁E×××××挂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45000元)和被告青岛邦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东营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鲁E×××××挂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45000元)和被告青岛邦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5000元)(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刘磊磊代理审判员 张宏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