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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徐会利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徐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雪涛,男。委托代理人:安超,男。被执行人:徐会利,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50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50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人民陪审员 陈淑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