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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朱海东与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东,朱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487号原告朱海东,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被告朱龙成,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原告朱海东诉被告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海东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朱海东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预交,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海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春国审 判 员  王海忠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