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开民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朱海东与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东,朱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487号原告朱海东,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被告朱龙成,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原告朱海东诉被告朱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海东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朱海东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预交,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海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春国审 判 员 王海忠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