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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沈月相与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单建荣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相,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单建荣,丁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沈月相。委托代理人:徐长荣。被告: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被告:单建荣。被告:丁雅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孔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月相诉被告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单建荣、丁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月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单建荣、丁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月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单建荣、丁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月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沈月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