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长和被申请执行人唐建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长,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长,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石冲口镇落马桥村3组。被执行人唐建华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新化县石冲口中学教师,住新化县石冲口镇落马桥村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长和被申请执行人唐建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建华兑现该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正光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