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与吕×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吕×,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65年6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女,1955年6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春元,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6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5月,陈×诉至原审法院称:被继承人吕×1与其夫张×共生育吕×2、吕×两名子女。张×已于1997年4月去世,吕×1于2006年5月去世,吕×2(系陈×之夫),于2011年2月去世。坐落于北京市×××720号的房屋,为吕×1与其夫张×的遗产。故起诉要求继承该遗产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原审法院认为:经查,双方诉争的北京市×××720号房屋,属部级领导干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意见,涉案房屋现不能买卖、继承、赠与,故陈×的起诉不能成立。陈×可待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后另行主张。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的起诉。裁定后,陈×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诉讼中,吕×、王×均表示同意原裁定。本院认为:双方诉争的北京市×××720号房屋,虽系被继承人以成本价购得,但因受到购房政策的限制,暂尚不具备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的条件,陈×可待继承条件成就后另行解决。原审法院对本案所作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