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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顺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顺应,杨顺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20号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涛,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委托代理人庄永娜,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杨顺应,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被告杨顺福,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顺应、被告杨顺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