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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与陈文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陈文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该分公司职工。被告陈文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诉被告陈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