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刘建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245号罪犯刘建智,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沧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刘建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0月15日,2011年1月15日、5月15日、9月15日,2012年1月15日、4月15日、8月15日、12月15日,2013年3月15日、6月15日、7月15日、10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1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高晶、方志民及罪犯证明人李振军、XX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建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 通审判员 于 振 东审判员 苗萍萍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方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