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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蔡凤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凤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70号罪犯蔡凤清,男,生于1942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以(2002)成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凤清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蔡凤清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以(2002)川刑终字第8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发生���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蔡凤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凤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凤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凤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涛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朱保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