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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佳忠与张在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忠,张在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张佳忠。被告张在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忠与被告张在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忠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佳忠负担。审 判 长  罗春国审 判 员  王海忠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