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2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凌力动力有限公司与林东、陆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凌力动力有限公司,林东,陆春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2194-1号原告福州凌力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何凡。委托代理人王征全、魏洪涛(实习),均系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陆春莉,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凌力动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东、被告陆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林东、被告陆春莉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7194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价值相当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凌力动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林东、被告陆春莉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71948元的财产。二、立即查封、冻结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江斌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xxx号金水湾花园一区(原金山湾x地块)xx#楼xxxx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官永琪人民陪审员 李锦云人民陪审员 倪 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宝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