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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学杰与被上诉人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杰,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韩旭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学杰因与被上诉人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6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学杰所称的涉案土地系滑县新区后逰舫村集体土地。该村全部土地于2011年被国家征收,其中包括王学杰的全部承包地,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作出裁定,驳回王学杰的起诉。王学杰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上诉人与其无委托协议却委托河南金利得拍卖公司将其承包地强行拍卖给他人承包耕种后又以承包地征收,侵犯了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学杰认为被上诉人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3.85亩承包地和赔偿经济损失等,本案中涉案土地系滑县新区后逰舫村集体土地,2011年该村全部土地包括王学杰的全部承包地已被国家征收。故上诉人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孙爱民代理审判员  段 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