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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马浇梅与北京城启天鹅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浇梅,北京城启天鹅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浇梅。委托代理人付迎涛(马浇梅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启天鹅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敏。委托代理人姬德应。上诉人马浇梅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8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浇梅于2014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浇梅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浇梅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北京城启天鹅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马浇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