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杜某某,女,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野某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金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