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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杜某某,女,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野某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金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