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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杨放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放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139号罪犯杨放东,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放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1000元(未交附贫困证明)。同案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银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认为,罪犯杨放东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放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该犯获2011年第四季度表扬(生产现场管理活动专项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表扬奖励。自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13.2分。本院认为,罪犯杨放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去有期徒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放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