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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建东与达县南外宏发塑钢门窗加工门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东,达县南外宏发塑钢门窗加工门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771号原告何建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6日,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达县南外宏发塑钢门窗加工门市。经营者曾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东诉被告达县南外宏发塑钢门窗加工门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东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何建东负担。审判员  罗晓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