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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董光琴与被告何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琴,何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董光琴,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兵,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新城区。在本院审理原告董光琴与被告何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光琴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光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光琴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陆 虹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