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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4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黄水龙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675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水龙,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肖志云、陈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林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农,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丹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公司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水龙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水龙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鋆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