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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孙雪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雪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刑执字第84号罪犯孙雪年,现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青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雪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1)鲁刑四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北墅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北墅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孙雪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雪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孙雪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本院认为,罪犯孙雪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雪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