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茂源电子有限公司,谭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茂源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文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茂源电子有限公司、谭文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鹏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创薇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