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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闫成军与杨少乾、赵建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成军,杨少乾,赵建房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闫成军。被申请人杨少乾。被申请人赵建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少乾、赵建房260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