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闫成军与杨少乾、赵建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成军,杨少乾,赵建房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闫成军。被申请人杨少乾。被申请人赵建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少乾、赵建房260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