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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东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渭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俊,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4年3月3日出生,农民。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3月1日减刑释放。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字(2013)第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俊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王东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东俊伙同陈小军(另案处理)驾驶陕A037**的银灰色悦达起亚轿车(套牌),窜至渭南高新区,发现在渭清路与西潼路交汇处的高架桥东侧停放了一辆晋M623**号大货车,两人遂决定对该车油箱内的柴油实施盗窃。王东俊下车用撬杠撬开该车的油箱盖,盗窃该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作案后,两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4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社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陈小军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情况说明及视频图像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王东俊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俊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东俊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东俊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应战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