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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贤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贤根,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联合村付23号。法定代表人谭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根,男,汉族。原审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负责人周国金,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裁定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人与本案毫无关系,且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未央区人民法院另案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审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所在地人民法院,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