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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谭先久与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先久,王显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谭先久,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赵成亮,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显家,男,194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先久诉被告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先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