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洪涛故���杀人罪,洪涛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刑执字第274号罪犯洪涛,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淄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九年六月三十日以(2009)鲁刑四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以(2011)鲁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洪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淄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四年一月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淄博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洪涛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多次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洪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洪涛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洪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洪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