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丽华诉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张丽华,女,1964年6月7日生,汉族,吉林市吉轻制动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三区D-1-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民,总经理。被告: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三区D-1-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民,总经理。被告:杨玉民,男,1952年10月8日生,汉族,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淑芬,女,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满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2年12月7日。双方约定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余额的2‰计算罚息。被告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以高新区工业三区D-*-*号办公楼及高新区工业三区D-*-*号厂房抵押担保。被告杨玉民、张淑芬承诺对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合同早已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2年11月9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二、三、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四位被告均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举证如下:1、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张丽华与被告龙麒电器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本金250万元。2、中国农业银行汇款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张丽华已经实际支付被告龙麒电器公司借款250万元。3、股东会决议,证明被告龙麒电器公司股东同意龙麒电器公司向原告借款250万元。4、证明、承诺书,证明被告吉轻公司对原告张丽华与被告龙麒电器公司之间借款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证明被告杨玉民、被告张淑芬对原告张丽华与被告龙麒电器公司之间借款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的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2年12月7日。双方约定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余额的2‰计算罚息。当天,原告将250万元交付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两人系夫妻关系)书面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书面承诺以高新区工业三区D-*-*号办公楼及高新区工业三区D-*-*号厂房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借款逾期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偿还借款250万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张丽华借款2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自2012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1120元,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张淑芬共同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