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恒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恒聪,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田恒聪。被执行人:王坤。申请执行人田恒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坤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坤银行存款125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田恒聪12500元,扣缴执行费288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于翠英人民陪审员 倪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