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淑梅与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梅,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刘淑梅,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峰,男,199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代表人:邢辉,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淑梅与被告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梅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与被告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淑梅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陈海峰驾驶冀BER7**号小型轿车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华路交叉口,在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和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淑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海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淑梅无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被告陈海峰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予赔偿。因协商不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990元。被告陈海峰辩称:被告陈海峰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人员驾驶证及行车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保险责任,被告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陈海峰驾驶冀BER7**号小型轿车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华路交叉口,在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和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刘淑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淑梅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海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淑梅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乐亭县医院住院治疗11天。乐亭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淑梅伤情属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拾周。原告受伤前在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休息治疗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其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日工资为70.59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张志刚护理,张志刚在乐亭县紫冉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护理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其护理费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日工资为74.15元。原告刘淑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444.0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4941.30元,护理费815.65元,法医鉴定费61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3566.04元。被告陈海峰驾驶的冀BER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由原被告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海峰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淑梅无责任,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刘淑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淑梅合理经济损失13566.0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淑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於垚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